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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部门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 09:00 发布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418)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移交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文件移交的审核把关

各单位要加强对拟移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审核。按照“先审查、后移交”的原则,认真填写《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移交单》(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向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移交。

二、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移交时间

各单位应在每月月底提供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始文本和目录。原始文本材料包含纸质文件、与之相对应的电子文件(PDF格式),电子文件可以是原生电子文件,也可以是纸质文件数字化副本。

三、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移交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照“合法、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向吉林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移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始文本。移交的主动公开文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移交文件中不得含有涉密文件、依申请公开文件、内部文件等不符合主动公开要求的文件。

(二)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原始文本应进行规范整理并编制目录(详见附件23)。

(三)吉林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对各单位移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是否完整有效、整理是否规范、目录是否准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在《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移交单》上签字盖章后交与移交单位。

吉林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7701号,吉林省档案馆B101室。

联系人:刘红妤      

联系电话:0431-80511112


附件:1.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移交单

      2.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整理规则

      3.政府公开信息原始文本目录(样表)


                                  吉林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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