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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初年向典当业发放的许可证。清雍正六年(1728年)实行当帖法,规定各省民间开设当铺,都须向地方政府请领当帖,领帖时须缴“帖捐”。按年纳税,当商税则各省不同,每年每座当行交纳税银二两五至五两不等。因故停业的,交帖免税。因持有官发的“当帖”,当时有人称典当业为“类似半官营业”,不少当铺依官仗势,盛气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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