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厅
(1950~1984)
全宗号44
(一)机构概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劳动局于1951年1月成立。l955年2月,改称为吉林省劳动局。1956年7月,改为吉林省劳动厅。“文化大革命”初期,被迫停止工作。1971年,设立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1973年6月,改称为吉林省劳动局。1980年9月,改为吉林省劳动厅。1983年5月,改为吉林省劳动局。1985年1月,吉林省劳动局与吉林省人事局合并为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吉林省劳动厅是省人民委员会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主管全省劳动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与颁发劳动工作的规章、办法,下达全省劳动计划并监督执行,调处与仲裁劳资争议和公私关系,负责管理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力调配等项工作。
内设机构:1951年,设秘书科、劳动力调配科、工资科、劳保科、审查督导科。之后,进行多次调整与变动。至1984年,设办公室、计划劳力处、工资处、就业处、财务处、保险福利处、技工培训处、劳动安全监察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矿山安全监察处、信访处。
(二)档案情况及其内容
吉林省劳动厅自1950~1984年共形成档案1215卷,其中永久卷579卷,长期卷636卷,案卷排列总长度为18.9米。档案按照年度—问题分类,编有全引目录一式三套,开放目录两套。已完成案卷级目录数字化,实现机检。
档案主要内容:
1.综合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局务会议记录;全省劳动工作会议材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请示、批复;干部任免、调动的决定、通知;省工人职员工龄津贴暂行方法、职工退职处理暂行规定;劳动行政机关在手工业中业务范围的划分原则;城乡人口比例关系调查研究工作计划;企业机构设置和非直接生产人员定员标准意见报告;企业在精简职工工作中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情况的调查报告;农村职工与社员生活水平调整的意见;亦工亦农制度及实行情况的报告;各行业使用妇女劳动力比例和应配备人数调查报告;干部定期统计报表;吉林省劳动通报、劳动简况(期刊);劳动行政机构概况、整顿劳动组织工作简讯。
2.党的工作有党组、总支(扩大)会议记录;党组关于工资、调配、劳保、保险等各项工作向省委的报告;党建工作的计划、总结;党的组织、宣传工作的报告、总结;机关政治理论学习的计划、安排;党组织、党员统计年报表。
3.劳动力调配有城市、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城镇闲散劳动力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城市需要就业劳动力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加强临时建筑工人登记组织管理的几点意见及试行办法;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的请示、批复;跨地区调动职工、调剂部分职工与从农村收回部分下放职工的通知;对各市、县企业补充职工的批复;接收山东省支援吉林省3万青年的工作报告;关于失业、无业人员中少数民族就业问题的报告;基本建设工人调查报告表及平衡计划综合表;城市需要就业的劳动人数和安置情况统计表;各市县城市闲散劳动力报表及接交企业劳动力计划表。
4.劳动工资有吉林省企业改革计件工资工作的规定;企业计时、计件奖励工资暂行条例;劳动定额、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建筑企业计件工资试行办法;调转职工工资处理办法;改革和整顿工资制度方案;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县营企业工资调整方案;
吉林省工资区类别表;公路汽车管理人员、森林管理人员、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工资改革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资料;工资改革后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吉林省装卸工人工资改革进行情况的报告;现有地区津贴初步意见;工资改革工作简报。
5.劳动保护有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材料;吉林省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企业主管厅(局)劳动保护组织机构与人员的报告;季节性建筑工人病伤残死暂行处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报告;使用及生产放射性物质单位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各年度伤亡事故综合报告表。
6.劳动保险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及保险实施细则;吉林省地方国营小型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固定工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因工残废保险待遇问题的报告;各企业劳动保险会计制度的规定、办法。
7.锅炉检查有全省锅炉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现场会议材料;锅炉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及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情况的报告;铸铁片采暖锅炉改装经验、全省锅炉技术改装情况与今后意见的报告;关于蒸气锅炉安全规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各市、县锅炉报废的批复。
8.培训有吉林省技工培训工作情况汇报;培训工作的调查报告;吉林省国营厂矿技工培训工作调查情况;吉林省工人技术学校工作情况报告;技工培训工作专题总结;全省技工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