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委员会
(1950~1985)
全宗号41
(一)机构概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于1950年7月成立。1953年4月,改建为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1954年9月,改建为吉林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1955年2月,更名为吉林省计划委员会。1958年6月,改为吉林省经济计划委员会。1961年6月,与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合并为吉林省计划委员会。1972年11月,恢复吉林省计划委员会机构。1985年1月,省计划委员会与省经济委员会合并为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吉林省计划委员会是省人民委员会的一个综合职能部门,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和长期国民经济计划,检查和指导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对生产、基建所需主要物资实行管理和分配供应等项工作。
内设机构:初期设秘书科、综合科、商业合作计划科、财政金融计划科、生产计划科、城市建设交通文化卫生计划科、统计处。之后,进行多次调整和变动。至1984年,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综合计划处、长期计划处、基本建设计划处、物资计划处、第一工业计划处、第二工业计划处、第三工业计划处、农林计划处、财贸计划处、劳动文教计划处、科技引进计划处、经济预测处、经济技术顾问室、工程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建筑经济处、农业区划办公室、国土资源办公室、移民办公室。
(二)档案情况及其内容
吉林省计划委员会1950~1985年共形成档案3423卷,其中永久卷1852卷,长期卷157169卷,案卷排列总长度为85.4米。档案按照年度—机构—问题分类,编有案卷目录、卷内目录一式三套,开放目录两套。已完成案卷级目录数字化,实现机检。
档案主要内容:
1.综合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委主任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委务会议记录;全国、全省计划会议材料;国家、本省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规定、办法;第一至第六个五年计划预计完成情况的报告、说明;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控制数字及完成情况;省计委外经、节约能源、技术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环保、城建、国防计划;工农业主要产品产量计划、人口计划;辽宁、黑龙江两省部分市县划归吉林省接管的会议记录;机关揭批“四人帮”罪行的相关材料;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报告、总结;改革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意见、报告;工矿企业定期综合报表;粮食产销、私营工业普查材料;计划工作简报;机关行政和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文秘工作和启用印章的规定、通知。
2.党务有党组、党委会议记录、纪要;党委、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肃反、反右整风、五反运动意见、总结;整党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落实政策的有关规定、办法;纪检工作的报告、总结;对犯错误党员的审查结论、处分决定;表彰先进的决定和事迹材料;党组织、党员各类统计报表。
3.人事劳资有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请示、批复;干部任免、调动的决定、通知;劳资工作的计划、总结;劳动定额及工资标准、人事福利工作的规定、办法;定职定级、工资调整核定的请示、批复;干部、职工名册。
4.财贸有农副产品、土畜产品、外贸进出口购销调拨、平衡计划;地方工业品收购计划;商业计划及其调整意见;商品需求和市场调查的相关材料;购买外汇、商品价格的规定、通知。
5.物资有物资分配和有色金属分配的计划;机电产品、建材、石油、化工、林木产品、建筑材料分配计划、意见;物资储备管理、物资消耗定额资料简编及物资节约规定;国外订货、进口物资的规定、办法。
6.工业交通有省计委关于工业生产的指示、计划及调整方案;委领导在全国及省轻、重工业会议上的讲话;企业合并、接管、更名、调整隶属关系的批复、通知;手工业自筹资金结转的方案;对机械、电力、冶金、国防工业计划的批复;重点技改项目调整和技术革新的通知;企业生产计划;军工生产计划、规定、办法;东北电网电力分配暂行办法;煤田、地质勘探计划;合资经营援外成套项目建议书、报告、批复;塑料制品归口管理试行办法;吉林水泥厂、轻纺、化工、冶金、化肥企业设计任务书;长春水源和松辽运河选线问题的意见、批复;公路运输工作计划、总结;公路养护计划、养路费征收办法;客运站和公路改造计划。
7.农林有省计委关于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农副产品收购计划;农村信贷安排计划;农机的使用、管理、分配计划;林业发展、营林专项资金建设、育林建设调整、森工基建计划;水利资源开发和松江流域规划;农田水利费、水利基建和水土保持指标的计划、通知;农业输变电及电力排灌工程管理计划、办法。
8.文教卫生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调剂计划、方案;地方文教、科技发展规划;卫生、体育、广播、科研事业基本建设的计划、批复。
9.基建有基建计划的下达、管理及其调整方案;市政建设及其它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核、批复;基建投资、建材价格、停缓建项目的计划、通知;有关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等。
1O.测绘有地质工作计划;测绘工作管理办法、通知;测绘资料使用规定、办法;调整测绘机构领导关系的通知和测绘工作总结;保护测量标志的报告、意见。
11.财政金融有财政收支条例、规定和财政管理办法;企业决算、税收、利润、信贷、工业成本的计算标准;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财务计划控制、结算的规定;外汇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办法;外侨房地产清理名册、估价表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