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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 10:58 发布者:sys 

查档指南

吉林省档案馆设有档案资料查阅室和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

档案资料查阅室负责馆藏档案查档接待工作,为利用者提供查档咨询、目录检索、案卷调还、档案复制、出具证明、函电代查等服务。利用者可查阅本馆馆藏经过批准开放的清朝、民国、伪满洲国、国民党时期的旧政权档案、革命历史时期的革命历史档案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吉林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负责提供利用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履行职能和处理政务中形成的政府公开信息。

查档程序

    利用者来馆查阅档案,首先到阅览室,向查档接待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所查阅档案的内容,然后办理查档登记,检索目录,写出所需档案的档号,由库管员调出案卷,接待室工作人员交给利用者。查阅档案完毕后,利用者将档案清点,然后交还接待人员核对,结束查档。

查档须知

1 、开放档案的利用。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国内机关团体、个人及港 、澳 、台同胞,需持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接待人员说明查阅档案的目的、范围,并进行查阅登记。接待人员根据利用者所要查阅档案的内容,向其提供检索工具,或在微机上自行检索,填写调卷单后,由接待人员调卷并提供利用 。

2、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未开放档案资料提供利用,按照《吉林省档案馆利用控制使用范围档案资料暂行办法》执行。

3、对所利用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拍照。确需摘抄、复印、拍照的,需根据利用目的填写《复制档案资料申请单》。

        4、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利用者方可带走所利用档案的摘抄、复制件。

5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准有勾画、涂改、剪裁、折叠、抽出等破坏档案行为。

6、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公开、扩散、转让所利用的档案。利用者可在著述中部分引用,不得整段或全文发表。

        7、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馆藏档案,要按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开馆时间

      夏季:上午   8:40—11:20   下午   13:30—16:20  

    冬季:上午   8:40—11:20   下午   13:00—15:50    

如需公众节假日阅览档案,可提前预约。

吉林省档案馆档案资料阅览室电话:043188497856、88553741 ,电子信箱:3356182201@qq.com。

吉林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电话:0431--88497857 ,电子信箱:3356182201@qq.com。

吉林省档案馆在本网站内设有办事大厅,为社会提供预约和代查服务。

地理位置

吉林省档案馆位于长春市民安路63号。从火车站乘坐6路、306路、66路公共汽车,到重庆路站下车,天天手机后高层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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