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档案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档案局、档案馆,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其形成、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档案局制定了《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书面征求意见。请于11月7日前反馈意见。
特此致函。
附件: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 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档案局 2025年10月28日
(联系人:冯岩,联系电话:0431-88792179,电子邮箱:jjsdajjkc@163.com)
附件:
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规范其形成、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档案局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各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以下简称延包)工作档案是指在延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土地承包的原始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延包档案工作包括延包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的收集、保管、移交、利用及其监督和指导等。
第五条 延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延包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六条 延包档案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地区延包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延包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数字化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对在延包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作为延包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延包档案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延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延包档案工作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县级综合档案馆负责延包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县、乡(镇)、村应当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定人员负责延包档案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延包档案齐全完整、系统规范。
第十条 县、乡(镇)、村应当加强延包档案安全管理,提供档案安全保管场所,配备档案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室)应当组织延包档案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延包档案的真实、有效、完整和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完善。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延包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应当与延包工作各环节紧密衔接、同步开展。归档的延包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延包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合同管理类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定期一般分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应按照《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延包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78)、《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整理细则》(见附件2)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等进行整理归档。
实物按照类别或保管期限,以件为单位进行归档。
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整理细则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类中具体涉及农户有关的身份信息和承包合同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档”按“卷”进行整理。
归档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具有双方签字、印鉴等,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第十六条 各类延包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延包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室)及时开展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验收合格的延包档案。经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
第十八条 村级延包档案一般自行保管,不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由乡(镇)档案部门代管。
第十九条 县级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延包档案利用服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或者使用延包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充分考虑延包档案管理需求,设置并完善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功能,做好延包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延包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延包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延包档案数字化。委托档案数字化等系列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展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利用服务,推动延包档案数字资源跨地域、跨部门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2.吉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整理细则
原稿件PDF如下:
稿件来源:吉林省档案局
初 审:周小强
复 审:冯 岩
终 审:王 宇